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涉及确定市政基础设施的规模和位置的,应当征求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等生产经营企业的意见,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合。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和位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不得擅自改变。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