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原规划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原规划许可机关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核实,查验其测绘单位的测量报告,并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意见。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的,产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