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用以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专业规划的编制。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