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组织构建本市的城乡规划体系:
(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发展战略规划;
(二)在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为分阶段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每五年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三)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特定地区编制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其余地区按照功能分区和组团编制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纳入分区规划统筹编制;
(四)在城市总体规划、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根据需要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层次的城市设计和专项规划。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