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继续保留。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