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七条有效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按照属地原则,根据工会组织关系、经费收缴关系,经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审查登记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撤销的,或者因所在单位终止、撤销等原因相应撤销的,应当自撤销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申请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