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