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工会:(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四)无正当理由拒绝与工会平等协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