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工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