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三十九条有效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其清偿债务后剩余的经费、财产由上一级工会处置。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得作为所在单位的财产、经费予以冻结、划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注销工会依法开立的银行账户。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