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会经费。

用人单位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足额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财政拨款单位的工会经费按照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

支持县级以上各级工会与税务部门合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

工会应当在银行单独开立工会经费账户,依法独立管理工会经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