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与同级工会及企业方面代表应当共同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通报交流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对实施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行指导。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