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研究起草或者修改有关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福利、劳动争议处理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规、规章以及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各级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政府有关部门与同级产业工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行政措施,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问题。联席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一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