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有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工会设立仲裁庭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