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有效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接受所在地工会的指导。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