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可以设立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站点。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