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名城的保护管理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传承发展、合理利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统筹保护利用传承,保持和延续名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构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