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名城保护利用应当保障当地村(居)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其参与保护的积极性。鼓励当地村(居)民在原址居住,从事与民族文化和地方特色产业相关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保留传统生产生活形态,延续传承民族风俗习惯。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