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名城保护利用应当保障当地村(居)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其参与保护的积极性。鼓励当地村(居)民在原址居住,从事与民族文化和地方特色产业相关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保留传统生产生活形态,延续传承民族风俗习惯。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