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毗邻现有教育设施或者教育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不得妨碍教育设施的采光、通风,不得危害学校环境和学生身心健康。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