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学校、幼儿园毗邻的主干道应当设置适当的安全设施,保障学生安全通行。学校、幼儿园门前及其周围道路应当设置规范的警告、限速、禁鸣、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因建设需要临时开挖或截断学校、幼儿园门前道路的,建设单位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通报有关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师生能够安全通行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