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