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用地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严格控制征收公办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和场地。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的,应当按照规划重新建设。重新建设的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和场地不得少于原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原学校、幼儿园的占地面积低于本条例规定标准的,重建时应当达到规定标准。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