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用地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现有公办学校、幼儿园停办、合并、分立、搬迁,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