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用地保障第二十条有效对有权属争议的教育用地,在争议解决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