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教育设施,是指用于举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配套设施。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