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程序和实施第二十八条有效申请事项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或者本地区确有困难无法受理的,可以由省或者设区的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发生争议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