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程序和实施第二十七条有效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