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依法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将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指派律师并通知相关机关。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