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服务窗口、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等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示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
(二)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三)指派或者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中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五)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
(六)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工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