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法律援助的公益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为法律援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