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本省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及其他地区法律援助交流合作,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异地协作、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等机制。鼓励和支持法律援助机构在案件办理和质量评估、人员培训、业务交流、宣传教育等方面深化区域协作,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