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向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供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