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餐饮、农贸市场、夜市、大型商业综合体、酒店、旅游景区、医院、学校(含幼儿园、培训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定期开展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联合监督管理和联合执法机制,明确执法依据,统一执法标准,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