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生产、销售燃气燃烧器具、气瓶、用气设备及配件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及规定,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具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其安装、维修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提供的配件(含调压器、计量表、阀门、连接管、密封件)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当地气源使用要求。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在接到燃气用户报修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或者在与燃气用户约定的时间内派人维修。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气瓶、用气设备及配件等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