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燃气用户或者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经检定的燃气计量装置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检定费用由主张检定一方支付。经检定的燃气计量装置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由提供燃气计量装置的一方支付检定费用并进行更换,已收取的燃气费用多退少补。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