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可以要求当地管道燃气经营者供气。

管道燃气用户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或者改变燃气用途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者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答复。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