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适时调整。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制定和调整居民管道燃气价格的,应当进行公开听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