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授权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定期对特许经营者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