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燃气经营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瓶装燃气和车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燃气经营者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九十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