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的领导,制定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激励措施,研究解决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产教融合工作纳入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专业制度,支持校企开展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职业培训、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合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