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备案审查统筹协调、衔接联动等工作机制。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同级党委、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机构的联系,在双重备案联动、移交处理、联合审查、会商协调、信息共享、能力提升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