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处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相关规范性文件开展同步审查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