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根据审查要求、审查建议进行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审查结果,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对移送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审查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结果反馈制定机关和移送机关。
对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审查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专项审查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转交制定机关办理。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处理意见办理并反馈相关情况。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