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规范性文件被纠正或者撤销后,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相同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制定机关应当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按照本条例规定报送备案。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