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三十七条有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认为规范性文件需要撤销的,应当作出撤销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要求修改、废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处理后三十日内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