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认为规范性文件需要撤销的,应当作出撤销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要求修改、废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处理后三十日内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