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或者制定机关按照书面审查意见修改、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终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函告制定机关予以提醒,提出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