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六十日内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处理意见,并将书面处理意见报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逾期未报送书面处理意见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督促制定机关,要求其限期报送。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