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或者制定机关按照书面审查意见修改、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终止。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函告制定机关予以提醒,提出意见和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