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方式与制定机关交换意见,或者采取书面形式向制定机关询问有关情况。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