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分送的报备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书面审查意见反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时间的,经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