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十九条有效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分送的报备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书面审查意见反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时间的,经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